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促進國有企業科學發展,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的通知》(中辦發〔2009〕26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全省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領導班子成員。
第三條 全省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依法經營、開拓創新、廉潔從業、誠實守信,切實維護國家利益、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努力實現我省國有企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二章 廉潔從業行為規范
第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必須在授權范圍和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正確行使職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下列行為:
?。ㄒ唬┻`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企業的規章制度,導致領導班子渙散、工作不力,給企業造成困難和損失;
(二)對生產經營計劃指標完成情況弄虛作假,謊報業績,或授意、指使、強令有關人員在各類專業和專項報表中虛報、瞞報、漏報;
?。ㄈ┻`反民主集中制原則,個人獨斷專行,或少數人主觀決斷失誤造成企業資產損失和浪費;違反決策原則和程序,決定企業生產經營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企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ㄋ模┻`反規定和程序,擅自決定企業改制、兼并、重組、破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等事項;
?。ㄎ澹┻`反規定擅自對外投資、融資、擔保、拆借資金、委托理財、為他人代開信用證、購銷商品和服務、招標投標等;
?。┪唇浥鷾驶蛘吲鷾屎笪崔k理保全國有資產的相關法律手續,用企業資產以個人或者他人名義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投資參股、購買上市公司股票等金融產品、購置不動產或者進行其他經營活動;
?。ㄆ撸E用職權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做假賬、設立賬外賬,以及私設“小金庫”等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和企業財務制度的活動;
(八)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自行決定本級領導班子成員的薪酬和住房補貼等福利待遇;
?。ň牛┥米再徶迷O備、物資等,不入資產賬,形成賬銷暗存資產;
(十)違反相關規定出售、倒賣報廢設備、材料或非報廢設備資產;
?。ㄊ唬┏鲑u或泄露企業保密范疇的生產技術或生產工藝及企業資料;
(十二)未經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捐贈和贊助事項,或者雖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但未經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批準,決定大額捐贈和贊助事項;
(十三)有其他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
(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如利用職權從事物資材料經銷、將個人房產、汽車、個人或與他人合伙購置的各類生產經營設備出租給本企業或有關聯交易的企業而從中謀取私利)和一切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二)在職或者離職后接受、索取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
?。ㄈ┮悦黠@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于市場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擅自將公車借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
?。ㄎ澹├闷髽I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如企業資質、核心技術、品牌證照、各類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六)勞務隊伍選用及物資材料、大型設備、大額辦公設備采購違反相關規定進行招投標,或在工程各類資源采購中私自安排與自己有關聯的施工隊伍,或在采購中故意舍近求遠、高價、超計劃采購,從中謀取私利;
?。ㄆ撸┥米耘灿脝T工養老金、住房公積金或克扣套取工資、醫療保險金等,損害企業和員工利益;
?。ò耍╇S意增設機構,超編制、超職數配備人員;
?。ň牛┪唇浥鷾始嫒伪酒髽I所屬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ㄊ⑵髽I經濟往來中(如在工程承攬、分包、結算、勞務隊伍使用、物資材料采購及設備租賃等)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
?。ㄊ唬┦帐苌虡I賄賂等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行為的發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救说呐渑?、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在與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
?。ǘ匈Y產委托、租賃、承包給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經營,違反規定擅自對外簽訂合同,致使企業蒙受損失;
?。ㄈ├寐殭酁榕渑?、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各種便利條件,包括為其經商辦企業提供場地、物資材料、大型設備及其他生產資料,為其經商辦企業挪用、拆借企業資金,提供貸款抵押、質押、擔保等;
?。ㄋ模├寐殭嗷蚵殑沼绊?,為配偶、子女及親友提升、晉級、安排重要崗位、出國旅游、國外定居等提供便利條件;
?。ㄎ澹├寐殭嘞嗷閷Ψ郊捌渑渑肌⒆优推渌囟P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包括承攬本企業工程或參加自己主管、參與的工程施工、物資采購、勞務分包選用等方面的招投標業務,或提供資質、施工技術資料、非公開信息、客戶市場等方面的便利,以及企業改制重組時,在處理物資設備中,提供便利和優惠條件;
(六)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投資或者經營的企業與本企業或者有出資關系的企業發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經濟業務往來;
?。ㄆ撸┌匆幎☉攲嵭腥温毢凸珓栈乇芏鴽]有回避;
(八)離職或者退休后3年內,在與原任職企業有業務關系的私營、外資企業和中介機構擔任職務、投資入股,或者在上述企業或機構從事、代理與原任職企業經營業務相關的經營活動;
?。ň牛┢渌赡軗p害公共利益、企業利益的行為。
第七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ㄒ唬┏雎男袊匈Y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的預算進行職務消費;
(二)將履行工作職責以外的費用列入職務消費,用公款超標準接待或宴請親友;
(三)在特定關系人經營的場所進行職務消費;
?。ㄋ模┎话凑找幎ü_職務消費情況;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旅游,包括參加與本企業沒有實質關系和實質內容的商業性出國考察,在出國期間擅自增加訪問國家、繞道或延長在國(境)外停留時間;
?。┰谄髽I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或者更換小汽車、公務包機、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設備等;
?。ㄆ撸┦褂眯庞每?、簽單等形式進行職務消費,不提供原始憑證和相應的情況說明;
?。ò耍┢渌`反規定的職務消費以及奢侈浪費行為,包括在檢查工作、開會、參觀、考察和培訓時不遵守企業的相關規定,吃喝玩樂,鋪張浪費。
第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凈化企業發展空間,杜絕企業內部違反相關規定的迎來送往,把更多的精力和時間放到解決市場經營、企業管理和職工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各種實際問題上。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弄虛作假,以編造、欺詐等手段為個人騙取榮譽、職務、職稱、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ǘ├棉k理婚喪、子女升學、生日等事宜向下屬單位和個人及相關利益方進行斂財;
(三)默許、縱容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的職權和地位從事可能給企業和社會造成不良影響的活動;
(四)用公款支付與公務無關的娛樂活動費用;
?。ㄎ澹┰谟姓^k公和居住場所的情況下用公款長期包租賓館使用;
?。┠暵毠ふ斠?,侵害職工合法權益;
(七)拉幫結派,工作場合稱兄道弟,大搞江湖義氣;
?。ò耍氖乱磺杏秀I鐣碌幕顒印?/span>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國有企業應當依據本實施辦法制定規章制度或者將本實施辦法的要求納入公司章程,建立權力制衡和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實施辦法的貫徹執行。
(一)制定規范內部工作程序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項工作的具體行為規范和操作章程,將廉潔從業要求寓于企業管理制度和流程中,防止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產生特權和越權。
(二)建立健全領導班子黨委和行政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定期報告制度、領導班子廉潔承諾制度、領導干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制度等。按照效能原則和權力制約原則,對權力主體進行科學設置和分解,防止權力過度集中,形成相互制約的權力結構體系。
?。ㄈ﹪衅髽I黨委(黨組)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為本企業實施本實施辦法的主要責任人。企業黨委每半年至少應當研究一次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工作,對建立健全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的任務進行規劃分工,明確相應責任部門,并對企業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結果應以書面形式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關。
第十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將貫徹落實本實施辦法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職工代表大會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對年終考核不稱職和不廉潔票數較多,經組織日常了解群眾反映較大的領導人員,應當及時進行組織處理或崗位調整。
第十一條 國有企業應當根據企業規模界定“三重一大”(生產經營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及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的決策)事項,涉及的問題大小、數額多少都應作出相應規定,明確決策原則和程序,在規定期限內將“三重一大”情況報告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將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并提請表決。
(一)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要以民主集中制為核心,建立健全情況反饋、重大決策征求黨委會議議事等制度?!叭匾淮蟆眴栴}要認真搞好個別醞釀,堅持集體研究決定,實行票決制,個人不搞臨時動議,不搞傳批和個別征求意見,嚴防個人專斷和“一言堂”,完善黨內民主監督制度。
?。ǘ┮选叭匾淮蟆睕Q策制度執行情況列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制定重大決策失誤、重要干部選拔任用及重大財產損失責任追究制度和懲處的相關配套制度,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的責任追究。
?。ㄈ┬杞浡毠ご泶髸懻撏ㄟ^的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
第十二條 國有企業應當堅持并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實行廠務公開制度,不斷擴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提高權力運用的透明度,并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職務消費制度,注重運用市場機制和貨幣化手段,結合實際,對領導人員的公出消費、公費接待、公務用車和通信消費等進行專項研究,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形成易于操作的管理辦法,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備案,并將職務消費情況作為廠務公開的內容向職工公開。
?。ㄒ唬┲鸩浇⒑屯晟祁I導人員職務消費貨幣化制度,研究和推行領導人員職務消費包干責任制,根據職務、職級、主管、兼管、分管等確定相應的系數,確定個人年度職務消費額度,節余給予一定比例獎勵,超支自行承擔。
(二)積極研究和推行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降低管理費用和行政成本。對異地交流任職的領導人員,實行周轉住房制度,加強監督檢查,防止以房謀私。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按年度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兼職、投資入股、國(境)外存款和購置不動產情況,配偶、子女從業和出國(境)定居及有關情況,以及本人認為應當報告的其他事項,并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開,報告情況材料裝入個人廉政信息檔案。
第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結合本實施辦法建立領導人員從業承諾制度,規范領導人員從業行為以及離職和退休后的相關行為。建立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信息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個人基本情況,配偶、子女從業情況,收入情況,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情況,上交禮品登記情況,民主生活會自查和民主測評材料,任職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目標完成情況,受獎懲情況,群眾舉報及核實情況等,作為組織人事部門考核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
第十六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人事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的薪酬管理制度,規范、完善激勵和約束機制。領導人員薪酬水平應當與國有企業經營成果掛鉤。
第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教育和監督,強化黨的基本理論教育、正確的權力觀教育、民主集中制教育和警示教育,并實施量化考核。國有企業黨委每年要召開一次警示教育大會,黨委中心組每年至少安排兩次以反腐倡廉、廉潔從業為主題的學習活動,主要領導人員每年要給黨員干部上一次廉政黨課,紀檢監察組織每年召開一次反腐倡廉形勢任務報告會,不定期組織收看警示教育專題片。建立并實施廉潔從業擔保制度,通過實施擔保,進行防范教育。
第十八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和審計部門應當依法開展各項審計監督,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堅持“凡用必審、先審后用,凡離必審、先審后離”的原則,突出主要領導的年度審計、任期審計、離任審計和企業內部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項目和大額度資金的審計監督,必要時對企業進行專項經濟責任審計,依法公開審計結果,注重結果運用。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工作的協調運行機制,凡審畢事項必須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落實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九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國有企業的紀檢監察機構應當結合年度考核,每年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執行本實施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完善對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的考核和評價制度,綜合信訪舉報、案件查處、效能監察、個人報告、民主生活會及民主評議等信息作出評估,向企業黨組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構報告。
?。ǘ`反本實施辦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有關機構應當及時受理并組織調查,檢舉和控告問題屬實的,應依據相應黨紀條規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提出處理建議。
?。ㄈ`反本實施辦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符合函詢條件的,應當按規定進行函詢。
?。ㄋ模z舉、控告違反本實施辦法行為的職工進行打擊報復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將廉潔從業情況作為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的監事會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的監督。
?。ㄒ唬┍O事會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及《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有關法律、規章和本實施辦法,對涉及企業的發展戰略、重大項目投資、改組改制、產權轉讓、經營管理、業績考核、薪酬發放、利潤分配、重要人事變動和安全生產等重大事項積極參與、大膽監督,積極發揮監督作用。
?。ǘ┌凑毡緦嵤┺k法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備案的事項,應當同時抄報本企業監事會。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第二章所列行為規范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和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分別給予警示談話、調離現任領導崗位、降職、免職、解聘等組織處理。
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除適用前款規定外,視情節輕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對于其中的共產黨員,視情節輕重,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組織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受到警示談話、調離現任領導崗位、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的,應適當減發或者全部扣發當年的績效薪金、獎金,或者按照變更后的崗位計發薪金。
第二十四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因違反本實施辦法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據國家或者企業的有關規定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本實施辦法受到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受到免職處理的,2年內不得擔任原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因違反國家法律,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5年內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構成犯罪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領導職務。
第二十六條 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不審核或不認真審核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按照第十四條規定提交的報告,不履行第十八條規定的審計職能,給國有企業、國家造成較大損失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組織人事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本實施辦法的監督檢查,給國有企業、國家和社會造成較大損失和影響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包括作為國有資產出資人代表的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尚未實行政資分開代行出資人職責的政府主管部門和其他機構以及授權經營的母公司。
本實施辦法所稱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近親屬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第三十條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紀委商省政府國資委解釋。